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网络谣言的通告

 

近期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网民和媒体,利用网络平台散布关于我市疫情不实信息,对全市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构筑清朗网络空间,助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邯郸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通告如下:

一、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发布信息时需谨慎,应以官方发布为准,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严禁编发失实信息。对已编发或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不实信息要迅速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尊重个人隐私。网民不得发布、传播、扩散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内容。如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全市各级各类网站和网络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凡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个人隐私和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请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欢迎广大网民举报投诉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

 

举报电话: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0-3115532

邯郸市公安局:110

举报邮箱:  hdsjwxd@163.com

 

 

 

邯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邯郸市公安局         

20223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邯郸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