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2 月 28 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 2021 年第十二批 10 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唐山昱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肢解发包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青龙湖 6#A — 01 项目(凤凰玺项目),违法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 24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 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 65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5 条、第 73 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 25500 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张小庆和直接责任人员冯闯各作出罚款 2550 元的行政处罚。

二、饶阳县凯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饶阳县开发建设的碧桂园翡翠时光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 7 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73 条的规定,饶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61793.5 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付中亮、直接责任人员邵阳分别作出罚款 2649.5 元的行政处罚。

三、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滦南县开发建设的曼城住宅小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 13 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 58 条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承德市承德剧场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承德剧场装修改造工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 13 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 58 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五、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变更登记案

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蠡县开发建设的鑫润嘉豪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9 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5 条的规定,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七、湖北潘合建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保定市曹庄安置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40 条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7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世纪大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40 条的规定,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九、秦皇岛市君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案

该企业 2021 年上半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酒店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 29 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十、秦皇岛市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该企业未经排水管理单位批准封堵管渠,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42 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56 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